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77****4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03民初1544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10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健尔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罚息人民币647942.96元(本金、罚息均暂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镇华对被告贵州健尔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健尔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4元,由被告贵州健尔美商贸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镇华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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