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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南区盛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548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2993号
    案号 (2020)冀02执14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盛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欠款9388625.58元及利息(以9388625.5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盛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欠款1600万元、利息3499588.125元,以及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2.3375计算的利息;还有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3.50625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唐山宝源轧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王宝华、林彩红、汤大勇、程雨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于变卖、拍卖被告曹小磊、李宝勇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天源里天源骏景201楼3门901号房产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7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唐山宝源轧钢有限公司、曹小磊、李宝勇、王宝华、林彩红、汤大勇、程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盛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8743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盛明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宝源轧钢有限公司、曹小磊、李宝勇、王宝华、林彩红、汤大勇、程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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