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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鸿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21MA****JK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502民初3636号
    案号 (2021)甘0502执1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鸿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435万元、截止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104799.05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4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7%,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有权对被告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庄天二级公路支线东侧鸿伟商贸城八层等{甘(2018)清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31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牛凯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40元,减半收取计21220元,由被告甘肃鸿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凯锋、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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