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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陵鑫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79****22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7489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恢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珠峰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珠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方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珠峰律师费10万元、保全担保费1万元,合计11万元;四、被告南陵鑫城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张珠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90元减半收取24745元,由原告张珠峰负担9500元,被告方欣、南陵鑫城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方欣、南陵鑫城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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