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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1074****5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7897号
    案号 (2019)川0116执1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省三维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45712.6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19571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14571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四川省三维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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