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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2〕05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7日9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萧山服务区对浙GJ6727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体飞,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恒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1月24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蒋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驾驶员身份证影印件、驾驶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影印件、班车线路牌影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客运结算凭据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恒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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