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66****559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20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渝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价款1453826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28113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以172691.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泰兴市渝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0元;三、被告张倩筠对被告泰兴市渝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兴市渝苏机电8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兴市渝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倩筠、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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