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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环罚字〔2018〕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8〕54号当事人(名称):浙江中昕染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61488365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马小星我局于2017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2017年12月21日检查时,你单位XXXX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1月至11月废水排放量为XXXX吨,废水排放量已超过全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桐环违改〔2017〕57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017年12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复查,你单位绞纱、散毛、缩绒等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未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该行为于2017年12月28日查实。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桐环违改〔2017〕574号《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18年2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8〕41号),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我局于2018年1月2日再次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8年3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9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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