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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环罚字〔2017〕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02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中昕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星,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61488365。我局于2016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允许排放废水量为XXX吨/年;2016年12月12日检查时,你单位绞纱、散毛、缩绒、印花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6年1月至11月废水排放量为XXX吨,废水排放量已超过全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水处理公司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6年12月19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2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2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