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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2〕3094
    违法行为类型 02^03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4日8时48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荆水线公交站对浙CL273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华作,车辆所有人是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3月8日本机关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金洪欢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5
    决定机关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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