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3032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9时5分,驾驶员刘爱国驾驶浙CL2726大型普通客车从乐清开往常山,途经104国道K1869+600处被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已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经查,刘爱国驾驶的浙CL2726大型普通客车上有柒名乘客,其中有贰名乘客无法出示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现场张爱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本人从业资格证壹本。2021年9月18日,本机关予立案。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9
    决定机关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