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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129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发现2021年6月20日10点55分,浙CE8619客车在省道S328丽浦线K22+280区域(丽浦线与碧湖高速外匝道出入口区域)因停靠上客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于是通知该公司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8月26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毛赞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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