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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129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7日11时17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丽水高速收费站(富岭)外广场区域对浙CE919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8月26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彩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现场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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