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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103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3日13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G1513温丽高速桥头服务区(温州方向)对浙CE8253大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对驾驶员曾垂平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查,曾垂平驾驶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E8253大型普通客车,从乐清虹桥客运东站始发,前往重庆,始发时车内24名乘客,途经永强时组客6人,约定收取每人30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该客运班车无此停靠站点。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并指定王琦、叶建亮承办此案。经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当事人所有的浙CE8253大型普通客车涉嫌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是本年度第一次被查获。7月27日,对驾驶员曾垂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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