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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692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6民初27700号
    案号 (2020)京0106执14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琼芳借款本金2 464 100元; 二、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琼芳借期内利息共计134 513.29元: 三、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琼芳逾期利息(以2 464 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琼芳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0 000元,保险费5059元; 五、周辰霏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辰霏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何琼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9元,2072元由何琼芳负担(已交纳),27797元由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周辰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中安亚太供应链有限公司、周辰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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