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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05****07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1213号
    案号 (2021)辽01执1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熊猫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工程款15144259元;二、被告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熊猫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工程款15144259元的利息(以7400553.7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刊利率计算;以7743705.3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刊利率计算);三、被告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工程款6426614.19元;四、被告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工程款6426614.19元的利息(以4648341.6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刊利率计算;以1778272.5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刊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3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678元,由被告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9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7万元,由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000元,由被告沈阳森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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