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66****71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4992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7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4月24日的利息1071125元;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金兰对被告周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798元,由被告周建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金兰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6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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