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高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8083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105民初5197号 |
| 案号 | (2017)内0105执204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内蒙古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永敏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永敏针对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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