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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昌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20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00320号
    案号 (2015)杭拱执民字第01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8
    发布日期 2015-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借款40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2014年8月3日前的利息61066.67元、复利89.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自2014年8月3日之后至本判决宽限期内履行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以该利率计算复利。 四、被告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倪彩丽、缪良峰、董昌军、卢薇、董子军、俞伟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绍兴县富必来贸易有限公司、王国土、言娟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2000000元及第二、三项中的50%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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