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质监罚字〔2020〕1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明,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编号:15222716)是属于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电子计价秤自2020年7月底投入使用至2020年9月18日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未经过检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1kg的砝码进行计量称量,该电子计价秤显示2.3kg,当事人称该电子计价秤为市斤秤,上述示值就是以2.3市斤的重量值结算。上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当日送至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进行检定。经检定,置零准确度、除皮准确度、称量测试、除皮后称量、偏载测试的结论均不符合要求,检定测试均超出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自2020年7月底开始出现上述误差至2020年9月18日被检查发现期间,实际销售鲜鱼250斤、虾50斤,贝壳50斤,以上述1kg显示读数2.3kg的误差计算,通过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移称了37.5斤的鲜鱼、7.5斤虾和7.5斤贝壳类产品。鲜鱼类平均售价12元/斤,虾平均售价28元/斤,贝壳类平均售价8元/斤,共获得违法所得720元(鲜鱼450元、虾210元、贝壳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询问通知书》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龙玉筲身份证复印件1份;3.《检定结果通知书》1份、《检定结果告知书》1份;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对法定代表人龙玉筲进行调查询问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并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1.对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以600元罚款;2.没收上述电子计价秤1台;3.没收违法所得720元;4.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处以12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25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1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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