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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6031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4日14时54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安区天目山镇天目南苑大楼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大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有违法。11月4日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朱卫庭、彭立强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其它书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其它书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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