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佐优平板集热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2339****78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23民初1856号 |
案号 | (2018)皖0322执15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19-05-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佐优平板集热器有限公司、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573.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安徽佐优平板集热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利息补偿)1.5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迟返还保证金所产生的违约金20.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安徽佐优平板集热器有限公司、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付款造成的损失297.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88元,减半收取46194元,由原告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21元,由被告安徽佐优平板集热器有限公司、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368元,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4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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