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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1〕0256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9时21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阳何线2K+200对浙DD3763/浙D6652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韩小明,车辆所有人是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6月24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振祥、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勇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浙D6652挂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