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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1〕0519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2日14时51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嵊州三聚潭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浙DE4566/浙DJ785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高灿杰,车辆所有人是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4月23日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灿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飞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