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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舟山市新城金岛路58号)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六十五条第三阶次,决定给予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206020129210620120,罚没款执收码:06301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12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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