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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583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91民初2894号
    案号 (2018)鄂0191执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3
    发布日期 2019-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900元,由被告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款连同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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