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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1****29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91民初3253号
    案号 (2018)苏1291执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9-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合计30731214.76元并支付利息(以30731214.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对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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