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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市财信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69****5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502民初6262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2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鲁1502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1、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洗涤剂厂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25000元及2017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洗涤剂厂给付原告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鲁信置业有限公司、王秀英、宋士兴、宋鲁刚、孙伟、宋鲁华、胡俊飞对上述借款、利息、复利、罚息、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0元,由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洗涤剂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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