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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单氏妙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MA****5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4306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1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被告江苏单氏妙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49856.36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28日,利息为5905.7元,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单氏妙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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