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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超麟2020年11月24日15时1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林溪路恒大林溪郡工地外时,发现该工地外堆放有三处建筑材料,其中第一处和第二处为大理石砖,第三处为沙子,堆放在林溪路上。经测量第一处建筑材料长19.5米,宽0.6米,面积为11.7平方米,第二处建筑材料长1.8米,宽1.25米,面积为2.25平方米,第三处建筑材料长5米,宽2.8米,面积为14平方米,三处建筑材料总面积为27.95平方米,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现场负责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0】第8202415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中队接受调查。当事人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超麟,当事人将大理石砖和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在恒大林溪郡工地外路面上,2020年11月24日15时10分被执法队员检查时发现。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