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奉化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1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2日16时00分,在奉化区溪口镇恒大工地旁边的空地,利用一辆识别代码为19268903085的铲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量为10立方米,且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奉化区溪口镇恒大工地旁边的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综合判断从轻处罚,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9400元整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8 |
| 决定机关 | 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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