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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675****7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4213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4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美林人工费6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付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币650元,由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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