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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8MA****8N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8民初10422号
    案号 (2020)渝0118执4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8民初10422号一、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 199 号 房屋并交付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三、限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重庆市分公司租金(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按每月 30 020 元 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从合同解除之次日 起按照每月 30 020 元计算至租赁房屋交还之日止); 四、限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重庆市分公司违约金(以 90 06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2 月 18 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从以 360 240 元为基数,2018 年 6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 360 240 元为 基数,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 -7-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五、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 1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 140 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 4000 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1 1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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