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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76****56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2686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2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但被告未能支付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亿洲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处置费用65164元、违约金6515.4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65164元计算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3/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被告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中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40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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