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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星湖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07****17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7民初3246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3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田伟峰与被告苏州星湖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花海家园1幢2F-B41室的《公寓使用权转让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苏州星湖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伟峰损失21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君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70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6/6合计3870元,由被告苏州星湖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田伟峰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伟峰)。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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