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拜)质监罚字{2017}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贰佰柒拾万元(¥2700000)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二,罚没款共计壹佰万元整(¥1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3 |
决定机关 |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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