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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3124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14时28分,浙FM8720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X719(人民大道)海宁方向RM2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3吨。7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6日对杨雯中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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