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晚上,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派遣名下3辆重型自卸货车(浙FM8638、浙FM8601、浙FM8322)擅自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大道与新纺路交叉口东侧100米工地内的建筑垃圾(渣土)装运至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并在谷水路与湖桐线交叉口东南侧空地倾倒3车,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数量为58.14立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建筑垃圾量在30-100立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0000-6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10000-20000元罚款”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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