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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6月13日傍晚,当事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号牌为浙FM8137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欲将杭州市余杭区新颜路与星光街路口(余杭区高地社区安置项目二标段)工地内的建筑垃圾,途经杭州市余杭区星光街-新颜路-新丝路-振兴东路-G320国道-许村大道-硖许线-井泉路运输至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进行消纳,处置一车,数量为16.4立方米。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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