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2日下午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派遣号牌为浙FM8371”、“浙FM8215”车辆从位于海宁市盐官旅游度假区傅家桥酒店项目工地的建筑垃圾装运至海宁市斜桥镇光明村共前线西侧进行消纳,共计2车,合计57立方米。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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