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派遣车牌号为浙FM8061、浙FM8215、浙FM8197的三辆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渣土)从许村镇京杭运河二通道8标段装运至京杭运河二通道临时码头。当事人清运建筑垃圾的路线与实际批准路线不符,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3车。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3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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