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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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