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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东升西路延伸段和新塍大道交叉口东侧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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