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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卫公罚【2021】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你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傅红英从事保洁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健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你宾馆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并在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便安排傅红英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宾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淳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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