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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立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辜新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435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4352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2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绪龙、胡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873127.46元及罚息(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罚息234736.02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873127.4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余顺林、陈云、张水文、胡美荣、魏小兵、陈玉英、辜新明、张树花、江西鑫泰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望月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立力饲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绪龙、胡琴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顺林、陈云、张水文、胡美荣、魏小兵、陈玉英、辜新明、张树花、江西鑫泰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望月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立力饲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绪龙、胡琴琴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65元,由被告陈绪龙、胡琴琴、余顺林、陈云、张水文、胡美荣、魏小兵、陈玉英、辜新明、张树花、江西鑫泰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望月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立力饲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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