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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5****7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13464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恢1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优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 3 792 376.8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9.7875%,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留生、廖平、张留星对被告湖南优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 5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 297.5元,由被告湖南优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留生、廖平、张留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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