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26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商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苏0311执14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日期 | 2017-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6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以2680万元为本金,按照《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和复息,并扣除期间已还利息1.08元;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80万元为本金,按照《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和复息); 二、如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就徐房他证泉山字第16553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徐土他项(2013)第00857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徐州汇和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清偿本案债务数额范围内向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波、李今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波、李今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3835元,由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汇和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波、李今博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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