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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文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26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商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11执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9499877元、利息199157.4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波、李今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开发区人民西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矿大北门科技城4#-204室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被告徐州汇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室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300元,由被告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波、李今博、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汇和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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