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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海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26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泉商初字第121号判决书
    案号 (2013)泉执字第01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21
    发布日期 2014-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咸阳全力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二、被告江苏中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咸阳全力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损失181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352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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