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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00号8106室的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管理的东方海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帐号:0140503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6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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